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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诉讼,能就管辖权提出异议?

2023-06-13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主动参加诉讼,则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二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那么此时其有权选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或者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法院另行起诉。如果选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这时也应视为其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也无权提出管辖异议;而如果其选择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法院另行起诉,自然无权对原法院提出管辖异议。因此,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无权就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六条,在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提出上诉。但该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无权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或者申请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的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第二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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