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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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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主体只能是当事人,包括原告和被告,一般是指被告 第三人属于参加之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参加到本诉之中支持原告或者支持被告,所以不享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资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如果认为管辖有错误的话,完全可以不用参加到本诉之中去,而另外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第三人都不享有管辖权异议。
1、刑事案件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 2、法律规定,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3、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根据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据此,指定管辖是上级人民法院的一项职权,也是保证案件公正、及时处理的重要措施。下级人民法院接受指定管辖以后,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查,对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对指定管辖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审判时,就案件来源宣布上级人民法院有关该案件指定本院管辖的指定,讲明法律依据。如被告人有异议,在宣告判决时,可告知被告人就不服案件管辖问题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通常情况是被告提出异议,因为起诉是由原告提起的,表明原告已经对管辖人民法院作了选择。被告应诉,作为当事人的另一方,有权对管辖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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