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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方可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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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管辖规定》第七条规定:“对指定管辖裁定有异议的,不适用管辖异议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看来,提出管辖权异议有以下几个条件:(一)管辖权异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的形式提出(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当是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四)管辖权异议只能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二、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的内容首部:(1)注明文书名称,居中写明管辖异议申请书。(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是公民,写明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写明其全称、住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3)写明案由:申请人因何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详细写明申请人对本案管辖的意见和主张,并阐述其事实和理由。(1)请求事项:明确、清楚地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的主张。(2)事实和理由:结合本案案情,阐述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提出异议的理由。首先简明扼要地说明案情,然后着重阐述申请人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本案不应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理由,确定本案管辖的关键事实及决定因素。综合所述事实并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对本案管辖进行审查的请求。尾部:(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3)申请日期。(4)附项:列明可以支持申请人对管辖权异议的证据材料名称、数量。以上是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第140条规定,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上诉。此外,管辖权异议上诉不需要缴纳费用。 1、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不须交纳诉讼费。 2、对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不须交纳上诉费。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服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裁定、驳回上诉的,在裁定的同时裁定管辖权异议的受理费在二审裁定生效后向一审交纳。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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