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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两类。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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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提出管辖异议。管辖异议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驳回裁定。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上诉。
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后十五日内进行书面答辩,也可以在法庭上进行口头答辩。书面答辩的,除提供一份正本外,同时还应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供答辩状副本。答辩的内容,可以是案件程序方面的,如起诉不符合条件等;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如不同意原告的起诉要求等;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答辩状的五日内将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二十七条
刑事自诉案件不同于刑事公诉案件。刑事公诉案件自立案侦查时起就意味着诉讼程序的开始,案件的管辖权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直接选择决定,而不是由当事人来加以选择,因此不存在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但刑事自诉案件中,自诉人与被告人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是自诉人行使的私权利,被告人亦应有权对其指控予以抗辩,既包括实体权利,亦包括程序权利,自诉人与被告人之间在权利对抗中寻求平衡。自诉人出于维护自己权利和诉讼便利的需要,有选择向哪个法院起诉的权利,与此相对应,被告人亦有对抗这种选择的权利,由此发生管辖权争议。在争议中,人民法院应当作为中立方对双方争议作出裁决,而不是直接把自己置于争议当事人地位,以公权力的优势弱化私权利对抗,甚至剥夺另一方的诉讼权利,导致双方诉讼权利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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