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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
兼职学生并不符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其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应属于雇佣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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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均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因此,兼职是否受劳动法保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主要从属性、人身依附性和有偿性三个方面来判断。但一般来说,兼职的主体大多是尚未毕业的大学生勤工俭学。法律明确规定,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兼职学生不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合格主体,他们与企业的关系应该属于雇佣关系,属于劳动关系,没有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在校学生在外打工并不是1995年公布的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文)明确,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在校学生肯定也就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309号文目前仍有法律效力。 此外,在校学生也不是2003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意见的规定》中的劳动者。该规定指的非全日制用工是劳动用工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是灵活就业的主要方式。在校大学生打工根本不是择业行为,更不是就业行为。同时该规定明确,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应当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在校大学生不是就业,当然也不可能去办理录用手续,就是去了,行政部门也不可能受理。对于在校大学生打工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也是不予受理的。全日制用工的管理与服务,其中包括档案保管、保险代理、公共职介,这些也都是在校大学生根本不能也不必享受的待遇。如果将在校大学生纳入这一规定进行规范,就会和现行制度发生全面的冲撞。因此在校学生打工在我国只是雇用关系意义上的劳动者,受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
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其适用范围,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于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人经济组织、民营非企业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定、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法。因此,打工是否受劳动法保护需要根据情况进行分析。主要根据属性、人身依赖性和有偿性三个方面来判断。但一般来说,打工的主体大多是未毕业的大学生打工,法律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馀时间打工补助学,不视为就业,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兼职学生不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合格主体,其与企业的关系应属于雇佣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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