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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房屋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
拆迁补偿的房屋不缴纳个人所得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一)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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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政府拆迁补偿不缴纳个税。 2、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个人房屋拆迁补偿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保险赔款;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7)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1、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2、从上述规定可知: (1)印花税属于列举性质的凭证税,凡列举的凭证都应当缴纳印花税,未列举的凭证就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2) 前4项当中并没有列举房屋拆迁补偿合同,而第五项属于兜底的其他应税凭证,到目前为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未把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同列入应税凭证。 3、因此,这类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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