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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计税依据:1、房地产税计税依据-经营个人住宅,以房地产税馀额为计税依据。税收馀额是指根据税法的规定,房地产原值一次减去10%到30%...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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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 (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百分之十到百分之三十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1、从价计征 按照房产余值征税的,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扣除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税法规定的减除幅度内自行确定。 这样规定,既有利于各地区根据本地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计税余值,又有利于平衡各地税收负担,简化计算手续,提高征管效率。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等,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从租计征 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称为从租计征,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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