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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鉴定后工厂不认可的可以向工厂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工伤职工个人有权...
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赔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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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后工厂不认可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评估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作出的评估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评估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申请再评估。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评估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评估结论为最终结论。
根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八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0个月本人工资;(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按照各省、自治区、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60%。《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自行进行工伤认定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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