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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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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取提取步骤:在一个会计年度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最多允许提取两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两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向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由单位经办人代职工统一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办理提取手续,领取银行存折。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提取条件: 1、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发生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2、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1)离休、退休的;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3)出国定居或到港、澳、台定居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就业,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男性已满50周岁、女性已满45周岁,且家庭生活困难的; (6)非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籍迁出本市的; 3、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我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职工,在市内任一住房公积金服务厅均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持有效证明、职工持本人身份证)提取业务。一、提取业务类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二)离休、退休;(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四)出境定居;(五)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六)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八)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九)支付廉租房房租;(十)支付公租房房租;(十一)支付商品房房租;(十二)在原籍利用宅基地置换还迁房;(十三)支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首付款;(十四)纳入工会帮扶系统的职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纳入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家庭成员(职工本人、配偶及其子女)因患重大疾病或遇到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人身伤害,医疗费用支出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因子女接受高等教育,学费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二、提供材料(一)公共材料:身份证、《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次性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提取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另需提供证明夫妻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二)按不同提取业务类型,分别增加提供以下材料:1、购买一手房的,提供:购房发票或税控收据、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再次申请提取时,不再重复提供)、职工家庭户口簿(户籍证明)、单身的需开具单身证明(有效期为30天)、家庭成员(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的淄博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有效期为30天)。《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留存原件。提取有效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日期一年以内。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再次申请提取时,不再重复提供)、职工家庭户口簿(户籍证明)、单身的需开具单身证明(有效期为30天)、家庭成员(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的淄博市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有效期为30天)。《房屋买卖合同》和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留存原件。提取有效期限:契证或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登记日期一年以内。3、在农村购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职工或配偶的农村户籍证明(或证明农村户口的户口簿)。提取有效期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日期一年以内。4、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批准文件或《房屋所有权证》、规划部门建房批准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购买材料及施工费用要明细到项,下同)。提取有效期限: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日期一年以内。5、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住建部门批准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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