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
如果研究生的生活待遇国家已有了安排,一般不再享受遗属补助待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请参考如下文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元/人月) 省直、石家庄市220 秦皇岛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衡水市190 沧州市190 张家口市180 邢台市180 离休人员、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因公死亡人员,其遗属在此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迅速发展、职工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而原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妥然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决定,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4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5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550元。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420元。 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一、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13人已浏览
1,526人已浏览
530人已浏览
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