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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参考如下文件: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
黑龙江省人事厅黑龙江省财政厅 关于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和调整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黑人联字[199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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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 (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以上人员以妻、子享受为宜。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可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指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亲属:(1)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岁、或者虽未满六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岁、或者虽未满五十岁,但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力的。(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十八岁,或者虽满十八岁尚在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即然有退休工资,则不属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之列,不能同时享受.
从2013年1月起,驿城区(含市直)、高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20元,其他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鉴于驻马店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已提高,按照《关于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津贴补贴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驻人退〔2007〕40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从当地政府公布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下月起相应进行调整,从2013年2月起按照上述标准相应提高全市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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