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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2022-05-03
江苏省人事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省直各单位: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迅速发展、职工收入的不断增加,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得到了较大幅度的提高,而原执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了妥然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决定,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70元提高到4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5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350元提高到550元。 二、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420元。 三、因公死亡者遗属或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的,在一、二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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