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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劳务合同是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的,但是是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需要注意的是,劳务关系的情形也是法定的,不能随意的进行认定...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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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双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双方应当订立的是劳动合同而不是劳务合同。按劳动法规定,只有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用人单位只要用劳动者,就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二倍工资,最多11个月。所谓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就是用人单位是经过合法注册的法人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年满16岁,女不满50岁,男不满60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不是由合同名称和内容确定,而是有用工性质确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订立劳务合同,不能免除应当按劳动法承担的责任。
如果合同上有违约责任的约定,就按合同处理。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的,就认为成立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从表面上看,退休员工从原工作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后,有权继续向其他企业提供有偿劳动(即所谓“发挥余热”),其与所服务的企业之间应该成立劳动关系。但是,由于退休制度的存在,表面上应该成立的劳动关系实际上并不成立。根据有关法规,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应该”退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劳动者年老后在身体健康、劳动技能等方面都有下降,发生劳动风险的机会则有上升,已不适合继续从事劳动。从这一意义上看,虽然法律承认劳动者退休后仍能够发挥余热,但其已不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资格。从社会保险关系上看也是如此,员工退休后即无须继续购买社保,并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保机构不接受一个退休员工一面享受养老保险,一面又继续购买工伤保险。因此,企业聘用退休员工的,不成立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
劳动合同不违法就有效。《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由此可见,与私人老板(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容,形式合法的,劳动合同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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