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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医院医疗纠纷的处理方法: 1、医患双方协商解决; 2、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 3、当事人...
首先,医院必须以积极主动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正视事实,查明事实真相,明确责任。属于医院方面的责任,不能承担责任,不能欺骗,不能包庇,容忍,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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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发生医疗纠纷时,科室必须保管好病案,不得丢失、涂改、外借。 2、科主任对本科内出现的医疗纠纷负责,医疗纠纷出现后科主任首先负责接待投诉的病人或家属,了解投诉内容,进行调查。能够当时答复者,给予准确的解释。当时无法答复或需调查后答复的应明确告知病人或家属下一次的接待时间和地点,同时向医教部报告。 3、患者死亡后出现医疗纠纷时,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会同上级医师,必须向家属明确提出是否做尸体解剖及48小时内完成,并在病程记录中完整的将家属是否同意做尸体解剖的意见记录在案,请家属签字。如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必须请直系亲属在病历中写明“不同意尸检”并签字。 4、当患者家属提出封存复印病历时,正常上班时间报医教部,非正常上班时间报总值班。封存运行病历应是在医务人员陪同家属共同复印的病历复印件,客观病历患者家属可复印,主观病历患者家属不可复印,应封存复印件。 5、当科室在解决医疗纠纷时未能与患者/家属取得一致时,由医教部、治安办接待并继续解决。医教部依据患者家属提出的口头或书面意见组织相关科室人员进行调查讨论,必要时须经医院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一、医患双方协商调解与诉讼方式比较起来,医患双方协商和解医疗纠纷的优势体现在几个方面。首先就是成本低廉、效率较高。协商通常是医患双方直接商谈,不存在第三方,所以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容易找到对医疗行为、医疗结果及其原因认识的分歧点和解决纷争的关节点,从而快捷地解决争议,节省双方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争议所需要的大量的精力和财力。其次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弥因医疗纠纷所产生的医患对立,为医患双方提供了相互理解和谅解的机会。再次是有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促进社会稳定。然而协商和解医疗纠纷的上述优势要充分发挥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即医患双方遵守法律规定,理性地、友好地进行协商。但在现实当中,协商和解医疗纠纷已经成为医患双方的无奈,随着协商和解越来越多,其弊端也日益显现。二、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三、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当事人在遇到医疗纠纷是最后的选择。通过对案情的客观分析与看待,公正的处理医院与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这是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后防线。《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双方自愿协商;(二)申请;(三)申请行政调解;(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首先,医院一定要本着积极主动和实事求是的态度,正视事实,及时查明事实的真相,分清责任。属于医院方面责任的,不能推诿、敷衍,更不能包庇、纵容,要勇于承认错误,承担责任;不属于医院责任或患方提出无理要求时,则一定要坚持原则,据理力争,在原则问题上决不能委曲求全。其次,发生纠纷后,医院要注意及时收集和保存好各种证据,如病人的病历资料,被打砸的现场,有关的证言,病人和家属散发的各种文字材料,有关媒体对该纠纷所作的报道,医务人员被打伤的诊断证明及医疗费单据等,这对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医院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十分有用。再次,医院应建立由既懂医学又懂法律的高素质人才组成的专门机构来负责处理医疗纠纷。还有,医院平时应注意和新闻媒体进行积极的沟通,避免新闻媒体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不明事件真相而误导舆论,使医院陷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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