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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雇工受伤的责任问题,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
承揽合同雇主没有责任,要求包工头赔偿。 人身损害案件可以获得以下赔偿: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交通费、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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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按你的叙述,你与两个工人应视为承揽合同关系,对其受伤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个工人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不仅是你一个人的责任!因此应向法院主张责任均等负担.
承揽工作的性质就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定作人一般通过提供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的方式对承揽人的工作提出要求。承揽人应当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果承揽人在工作之前或者工作之中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即按此图纸或者技术要求难以产生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在此情况下,承揽人应当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定作人。承揽人未及时通知定作人的,怠于通知期间的误工损失由承揽人自己承担,造成工期拖延的,给定作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而未通知定作人,仍然按照原图纸或者技术要求进行工作致使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定作人有权要求承揽人修理、更换、减少价款或者解除合同。造成定作人损失的,承揽人应当赔偿损失。定作人在接到承揽人关于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通知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修改图纸和技术要求。修改完成后,定作人应当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在承揽人发出通知至收到定作人答复期间,承揽人可以停止工作,工期顺延,定作人还应当赔偿承揽人在此期间的误工以及其他损失。定作人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答复承揽人并提出修改意见的,承揽人有权要求定作人赔偿其误工等损失并可以解除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包包括加工、定制、维修、复制、测试和检验。按约定完成工作的称为承包人,按约定支付报酬的称为定作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因工作成果不符合作人要求、不按期交货或支付报酬而产生纠纷。那么,如何确定承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加工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约定履行地的除外。根据上述两项法律,加工合同纠纷应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如约定的安装地)或实际履行地(加工定制地)所在地法院管辖。一般原告对被告的规定也可以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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