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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
1、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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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点:1、诉讼法院对一些合并案件有管辖权,应适用于同一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诉讼程序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殊程序,即一些合并事件应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事件,可以进行合并审理。2、一些诉讼目标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对原告或被告提出相互关联的诉讼目标。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向被告及其近亲提出相关诉讼目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向原告及其近亲提出相关诉讼目标的,可合并审理。4、限制条件。相关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把双刃剑,滥用不仅不能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还会使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恶意诉讼和拖延诉讼,导致不正确、消极处理纠纷等新的社会矛盾。因此,合并审理的条件应受到适当的限制。(1)事件受到限制,相邻权利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赡养费、医疗费、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贷款纠纷、继承纠纷事件。(2)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让一些标的额小的关联纠纷能够一并处理,应当适当限制标的额,标的额可以考虑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外)。(3)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合并审理的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辖权,并且必须是适用于同一个诉讼程序。这是合并审理的前提条件,如果受诉法院对几个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辖权,则不应当合并。受诉法院对合并的几个案件均有选择管辖权,可以进行合并。对于诉讼程序,则是指普通(简易)程序和特别程序,也就是几个合并之案件应当都属于同一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才能进行合并审理。 2、几个诉讼标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诉讼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个诉讼标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诉讼标的,均可以合并审理。 3、原告或被告的近亲属对原告或被告提出具有相互关联的诉讼标的。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原告及其近亲属向被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有关联的诉讼标的,被告及其近亲属向原告及其近亲属提出与之相关联的诉讼标的,可以合并审理。 4、限制条件。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是一柄双刃剑,如果滥用不仅达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而且会让当事人利用合并审理进行恶意诉讼或拖延诉讼,更有甚者会造成以非对非、消极对待纠纷的处理等新的社会矛盾的产生。因此,对合并审理的条件应作适当的限制。 ①案由限制,限制在相邻权纠纷、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纠纷、追索扶养费、医疗费用、劳务报酬纠纷、民间小额借贷纠纷、继承纠纷案件。 ②标的额限制,由于诉讼标的大小能够决定当事人是否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标的额越大,当事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强,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少,标的额越小,所花费的单位成本越大,当事人选择诉讼解决纠纷的愿望越弱。因此,为了促进社会和谐,让一些标的额小的关联纠纷能够一并处理,应当适当限制标的额,标的额可以考虑限制在10000元以下的案件(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除外)。 ③主体的限制,对于关联纠纷的合并审理,由于主体不同,其诉讼能力不同,诉讼的风险意识不同,因此应当对诉讼主体进行限制,诉讼主体可以限定为自然人。 对于合并审理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需要分别判决。
所谓必要共同行政复议,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发生争议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有共同的利害关系,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合并审理的行政复议。必要共同行政复议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 (1)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共同违法行为而被一个行政机关分别给予行政处罚。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殴打丙,分别被公安机关给予拘留和罚款的处罚,甲、乙二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就属于这种情况。 (2)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因违法而被处罚,该法人或组织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同时被一个行政处罚决定处罚。 (3)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受害人,对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不服而共同申请复议。例如,一家污染企业排放的污水给多户农民的稻田造成了污染,造成水稻大面积减产,环保部门对该污染企业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农民们认为处罚太轻,因此提起复议。 (4)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同一个决定的形式,对一个或若干个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理或处罚,当事人不服该决定而提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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