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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审理的审批条件和程序有哪些

2021-12-26
合并审理的条件如下:1。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诉讼。每个独立的诉讼都包括三个要素:诉讼主体、诉讼对象和诉讼原因。受诉法院对几起合并案件有管辖权,必须适用于同一诉讼程序。2、独立诉讼在诉讼对象或法律事实之间有一定的相关性。3、相关的独立诉讼属于民事案件,由同一法院管辖。4、独立诉讼向法院起诉后,其他独立诉讼主体向同一法院要求共同处理的案件。《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两方以上,诉讼对象共同,或者诉讼对象相同,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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