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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
(1)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必须对保险车辆妥善保管、使用、保养,使之处于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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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而遗嘱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则视为接受继承,放弃继承权必须于此期间内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遗嘱是立遗嘱人将自己生前的财产处理给法定继承人以内的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依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继承人同被继承人之间属于近亲属关系。而遗赠属立遗赠人将自己生前的个人财产处分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接受遗赠的人往往是立遗赠人的远亲属或不是亲属关系,如果接受遗赠的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明示自己的真实意识表示——放弃遗赠,就直接影响到法定继承的开始,以及影响到遗产的保管和分割,甚至影响到继承人家庭之间的关系等,不利于安定团结。
1、明示担保义务明示担保义务是与默示担保义务相对应的概念。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特性、质量,直接通过语言或行为对产品质量而作出保证或者承诺。明示担保通过以生产或销售者证明其产品符合某一标准、某些状态要求的产品说明、广告等方式表现出来;也可能通过样品的形式加以表现。当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通过明示方式说明产品的质量状况时,意味着生产者或销售者已作出对产品质量的陈述或承诺,保证产品符合宣传、说明或样品等所陈述的产品质量状况。 2、默示担保义务是指依法产生的义务。即不依或不取决于合约,而是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的义务。换言之,默示义务不需要当事人的合约,而主要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义务。一般分为两类: (1)适销性默示担保义务: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生产和销售的一般目的。即适用于通常购买该产品的目的,在所提供的说明、价格和其他方面满足合理的期望。适销性主要依据A、有用性(一般正常人能够按该产品所具有的用途使用,如汽车、废品汽车);B、价格。 (2)适用性担保(符合特殊用途的默示担保义务):生产者、销售者针对买方或用户、消费者需要产品质量达到的特殊要求或特定目的,履行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即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知道买方购买的特定目的,即产生提供符合特定目的产品的默示担保义务。 3、产品质量法规定的默示担保义务包括: (1)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第2项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2)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案件的不合理危险。 (3)产品有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要求。
形成权既可以通过明示的方式表示出来,也可以通过默示的方式表示出来,比如行为。 形成权的特点如下: 1、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 2、形成权无对应的义务; 3、形成权具有从属性; 4、行使形成权的行为均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5、行使形成权可采用明示、推定、单纯沉默的方式。 形成权的行使如下: 1、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除斥期间届满,形成权消灭。个别形成权不适用除斥期间,例如: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 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期限。作为例外,如果条件的成就与否依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的,形成权的行使可以附条件或者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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