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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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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一、对个体工商户核定税款的政策依据。 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之规定,地税机关可对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简称“双定”)征收应纳税款。 二、对个体工商户核定应纳税款方法。 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方法核定应纳税额;或参照同类型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对纳税人经营收入、所得情况进行调查,比对分析,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 三、对个体工商户核定税额计算操作程序及标准。 按照推行多年的电子定税核定计算办法,按地段、行业要素确认数量、定税标准(分行业细目规定的标准)、区域调整系数级差、地段调整级差、经营状况、品牌调整系数以及其他调整系数级差七项规定标准相乘,再乘以综合征收率,计算核定出月应纳税款。核定工作按自行申报、核定定额、定额公示、上级批准、下达定额、公布定额等六个程序进行。新办登记的“双定”户在一个月内完成税款核定。 从事商业经营的纳税人,属国地税共管户,从事商业经营的纳税人在地税部门征收的税种有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地方教育附加等。地税部门核定应纳税额时,国税核定的经营收入只作为参考依据,在具体核定应纳税额时,地税机关对个别行业,个别地段认定与国税不一致,不影响地税部门核定税款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和印花税的税源特点,为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1、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2、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3、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地方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注明核定征收的计税依据和规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地方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印花税,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科学合理的数额或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逐步建立印花税基础资料库,包括:分行业印花税纳税情况、分户纳税资料等,确定科学合理的评估模型,保证核定征收的及时、准确、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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