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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案情形有哪些

2022-08-16 6,044人已浏览
  • 欧阳一鹏律师

    欧阳一鹏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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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公安机关撤案的情形具体如下: 1、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的; 2、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并不构成犯罪的; 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期限; 4、犯罪嫌疑人有特赦令可以免除刑罚; 5、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的; 6、以及其他无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一、公安局进行撤案的流程如下: 1、公安机关报经上级领导审查批准; 2、写出撤销案件报告; 3、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4、公安机关对决定撤销的案件,应写出撤销案件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 5、撤销该案件。 二、对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不服的处理方式如下: 1、可以举报或投诉对方。对于公务人员来说,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就应该向人民道歉,就应该追究其责任,可以向本行政及政府机关和上级机关检举,也可以向本市纪检委举报; 2、可以向不作为政府的上一级政府举报; 3、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总之,公安机关撤案的情形主要有犯罪嫌疑人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公安机关在接收案件后,应该立即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作出处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经过侦查,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也可能依法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依法不追诉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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