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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疫情期间,职工工资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疫情的影响,用人单位延迟复工或不返岗等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休假期间,经与职工协商,用人单位可以将职工年假等假期抵消工作日。如果员工用完各种假期但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与员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生活费,江苏省的生活费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2、由于疫情影响,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网上工作,在家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疫情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家完成工作任务,员工在家工作也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员工工资。员工工作量不减少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支付;员工工作量不足的,用人单位可以在家工作期间与员工协商工资标准。3、因疫情防控未复工的员工,在此期间的工资应按照正常工作时能够获得的相对固定的劳动报酬支付,但不包括加班费(用人单位规定的月加班费除外)、各种特殊情况下不固定支付的津贴、补贴或奖金。4、用人单位与职工达成的疫情结束前无需支付工资的协议也可能被认定无效。用人单位与职工达成协议,调整期间工资,工资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除非当地政府另行颁布优惠措施,否则用人单位应继续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但双方协商减少或取消奖金的协议有效。
1、在疫情期间不发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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