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看情况: 一、发包方与承包方在建设工程中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付款期限的,或者事后就付款期限达成协议的,优先权起算日应设定为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二...
1、6个月。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2、根据最高院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第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规定提出了承包人保护优先权的申请期限的问题,应当引起承包人的高度重视。主张优先受偿如果超出六个月的期限,法院将不予保护。不仅如此,上述规定也提醒承包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充分注意合同中关于工程结算和付款期限的约定。也就是说,由于六个期限的存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在约定工程结算和付款期限时,应当为可能发生纠纷而主张优先受偿权留有时间上的余地。比如,竣工后(或者合同约定竣工)2-3个月付清除保修之外的大部分工程款。因为,通常要留有2个月的合理催告期,这样就有4-5个月的时间,加上准备诉讼也是很紧张的。因此,承包商应当在有关合同中将付款条件、工程结算和付款时间等详尽约定并尽量提前。否则,会因合同约定的付款期晚于工程竣工期限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期限六个月而无法及时主张优先权。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
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优先受偿的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50%以上)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应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支付工程价款; 第二,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 第三,须在从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的六个月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78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248人已浏览
214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