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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的计算方式为: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年限计算,根据《社会保险法》,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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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总数=所在地类区失业保险金标准*领取的月份数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应按月发放,由经办机构开具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即将届满的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本人。
计算失业金标准的方法: 失业人员从第一个月到第十二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确定;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领取标准的80%。失业保险金标准应低于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当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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