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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的70%至90%。具体标准如下:1。累计缴费时间不满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5%支付;3、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4、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不满2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5%支付;5、累计缴费时间满20年以上,按最低工资标准的90%支付;6、从第13个月起,失业保险金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
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核定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失业人员累计缴费时间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视同缴费时间,与《条例》发布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合并计算。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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