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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擅自放弃追偿权的,无法获得保险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未赔偿保险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方索赔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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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后,仍有权利行使追偿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人在放弃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或者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也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应当享有追偿权。但保证人在放弃债务人所享有并且债务人未表示放弃的抗辩权,而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不应享有追偿权。
工伤赔偿协议当事人双方是否可以约定放弃诉权目前有争议。 对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放弃诉权,目前法学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当事人约定放弃诉权是对自己的诉权行使处分权的一种表现,因此是有效的。第二种观点认为,约定放弃诉权和处分诉权是有区别的,诉权属于法定权利,它的放弃和行使都需要依法进行,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进行放弃。第三种观点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但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但是,工伤私了的协议,工伤职工是否可以反悔,取决于什么情形下作出,如果私了协议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下作出,工伤职工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是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应当有效,反之则无效。协议有效的,不可以反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12》 3、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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