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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务合同的概念 单务合同也称为单边合同或片面义务契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无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便是单务合同。包括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方虽都有义务但双方的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双务合同的概念 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的典型。双务合同中的抗辩权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得以对抗另一方的履行请求权,起到暂时拒绝履行己方义务的作用。现实生活中的合同大多数为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等。 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既然这样,那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的理由为: 第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不问双方的给付是否等价。然而,附义务的赠与只在赠与的范围内承担义务。 第二,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而附条件合同的权利人是他人。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1、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规则。 2、在风险负担上是不同的。双务合同中,如果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义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亦应消灭。在此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因不再负有合同义务,也无权要求对方作出履行在单务合同中,不存在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1.单方合同是单方允诺的行为,表意人单方作出意思表示行为就成立。单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负担义务与单方允诺中表意人为自已设定某种义务有相似之处。 2.单方允诺之债在表意人作出意思表示之时就对表意人有一定的约束力,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对单方允诺之债的成立没有任何法律意义。
单价合同是亦称“单价不变合同”。由合同确定的实物工程量单价,在合同有效期间原则上不变,并作为工程结算时所用单价;而工程量则按实际完成的数量结算,即量变价不变合同。单价合同表式中,通常包括有单价一览表,发包单位只在表中列出分项工程名目,一般不列其工程量。投标人在填报时,逐项报出单价;有时招标人已在单价一览表上填有单价,则要求投标人相应填报逐项单价增减的百分比。单价合同形式目前被国际承包市场广为采用。其中投标人只承担单价方面的风险,与同行开展竞争。一旦中标签约,中标人按单价承包。但如完成的实际工程量与合同中的设计工程量(如有时)出入较大而导致合同单价不合理时,则承包人可根据合同有关规定的条款,向建设单位(业主)要求调整单价。因此,在签约时,应当规定一个工程量增减的幅度而允许调整单价的范围,并作为合同条文确定下来,以共同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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