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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名合伙企业的情形

2022-01-29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其他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将其除名:(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当行为。 将合伙企业的业务拿到外面自己开工厂做的行为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执行合伙事务行为不当,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可以要求他将相关利益返还合伙企业,赔偿企业因此造成的损失,且协商一致的可以将其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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