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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绝交物业费的情形有哪些

2021-09-28
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只有出现以下情形,业主才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服务费用: 1、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自行提供服务,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认可的,业主或使用人可以不支付费用。 2、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业主对超过指导从的部分可以拒交。 3、物业管理企业不发行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义务,业主可以不交或少交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4、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擅自提高的部分业主可以不交纳。 5、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先服务后收费的,在物业管理企业未提出相应服务的情况下,业主可以不交纳相应的服务费用。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未享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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