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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收取工伤赔偿诉讼费。 第十四条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3、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诉讼费如何收取? 首先明确劳动争议的概念,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在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也称为劳资纠纷。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上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把因工伤事故引起的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等引发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因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数十万,那么法院对劳动关系没有争议仅对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受理后是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收取,还是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财产案件收取? 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看。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归于第一部分的人格权纠纷而不是第六部分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部分,由此可以看出,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是一个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既然是工伤,说明对劳动关系存在没有争议,因此劳动争议不是其核心问题,而赔偿损失才是核心问题,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赔偿、赔偿多少的问题。因此诉讼费的收取应按照其它的损害赔偿案件一样,按照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财产案件来收取。
工伤赔偿也是劳动争议案件,时效是一年。。 楼上回答不准确,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是前置程序,必须先仲裁,对仲裁不服才能向法院起诉,不能直接走法院程序。。 请参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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