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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有...
有权。《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出附带民事诉讼。”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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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因遭受犯罪行为侵害造成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种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为前提,并且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损失,这个损失是物质的财产损失,这种情况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让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判决以前提出都是可以的。如果待刑事案件判决后再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就不可以了。这里所说的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公民和其他组织。也就是说包括个人和单位。如果被告人的行为未构成犯罪或者刑事审判已经终结,被害人应按照民事诉讼程序,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出赔偿的要求。 个人或者单位的财产遭受损失的,个人或者单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如果这个单位是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单位,他的财产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对于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同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必须是在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为了保护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失,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被害单位已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就不能再次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因质权人的原因导致质押物灭失的,质权人要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高院的一个回复是这样说的: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如果因罪犯的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如人身伤害的话,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具体数额要看受害情况。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害法律是不予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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