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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中有权提附带民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对云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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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
张某的损伤经司法鉴定为二级伤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张某的损害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陈某的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张某可以基于第三人陈某的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雇主主张权利,并且这两个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现陈某去向不明,故张某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直接以刘某、傅某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但刘某、傅某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陈某追偿陈某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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