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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拆迁提起的法律诉讼书应该如何撰写?

2025-01-13
一、原告 1. 原告为上海市区路弄号房屋的业主,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址为上海市区路村号室。 2. 被告一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址为上海市区路村号室,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为。 3. 被告二为上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址为上海市区路号室,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为。 二、诉讼请求 1. 确认三被告签订的关于本市区路弄号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 2. 请求法院重新做出拆迁补偿安置。 3. 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三、事实与理由 1.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于取得原告居住地路弄号所属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许可号号),同期开始拆迁工作。 2. 原告居住于路弄号底后的房屋(以下简称“动迁房屋”),由于历史原因路弄号底前、底后房屋只有一本房屋租赁证,但原告户口在动迁房屋底前,单独一个户口簿并作为户主,是该房屋动迁安置对象被告一以及(被告一的妻子)、(被告一的儿子)、(被告一的儿子)四口人共同在拆迁房屋内底后的户口本内。 3. 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共同签订本市区马当路弄号底前、底后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且擅自将被告一的两个儿媳(户口在区路)、(户口在区路)一并作为动迁安置人口在动迁房屋安置协议中进行安置。 4. 被告一在与被告二、三签订动迁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一共获得3百余万元,而原告仅获得动迁款10余万元。由于3被告签订的安置协议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安置房屋的权利,导致原告至今无房可住。 5. 原告在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唯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三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并且要求拆迁人对原告重新安置。 四、诉讼费用 本次诉讼请求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上海市区人民法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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