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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所称矿业权是指探矿权和采矿权,矿业权交易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矿业...
矿业权交易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矿业权交易,公开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格式文书等,自觉接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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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一)公示公开期间出让的矿业权权属争议尚未解决;(二)交易主体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尚未执行完毕;(三)因不可抗力应当中止矿业权交易的其他情形。矿业权交易行为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矿业权交易。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制定矿业权交易规则及矿业权网上交易规则,规范矿业权交易行为。
转让矿业权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受理矿业权申请材料后,应当同时将转让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应当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转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二)项目名称或者矿山名称;(三)受让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场所;(四)转让矿业权许可证号、发证机关、有效期限;(五)转让矿业权的(勘查区)地理位置、坐标、采矿权的开采标高、面积、勘查成果情况、资源储量情况;(六)转让价格、转让方式;(七)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方式及途径;(八)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须到国土资源部办理非油气矿业权转让审批手续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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