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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陷入僵局,并且通过其他救济途径办法没办法改变现状,解散公司成为最终的措施。 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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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管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之间或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所有的决策和管理机制都瘫痪,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因对方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案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即使可以召开会议,各方的成员也有不同的见解公司僵局时解散公司应遵循慎重使用原则。司法权对公司自治的司法权界入要严格把握,只要公司有维持和存续的希望,人民法院就不应轻易判决解散公司。公司作为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与大小的社会关系有关,因此解散公司的社会成本很高,个别股东不得使用司法手段随意破坏。因此在认定“公司陷入僵局”有两个要件,且缺一不可。首先,经营管理需要严重困难。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是抽象判断。一般法院已将公司处于停业状态作为具体判决标准。其次,用尽其他救济渠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一些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必须重视调停。当事人同意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的,公司应以减资等方式继续公司,不违法,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的,由人民法院支持。
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解决: 一是股东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法律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据此,公司出现僵局的情形之时,满足上述条款条件的股东可向人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以达到破解公司僵局的目的。 二是矛盾双方中的某一方退出公司。在公司僵局发生后,解决矛盾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一方退出公司,一般可通过矛盾双方中的一方收购另一方股权的方式来实现此目的。 风险提示: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所谓公司僵局,是指在公司内部治理过程中,公司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均陷入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由于对方的拒绝参加而无法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其他方接受或认可,或者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因各方成员持有不同的见解,而无法通过任何决议的一种状态。 公司僵局时解散公司应遵循慎用原则。司法权对公司自治的司法权的界入应严格把握,只要公司有维系和存续的希望,人民法院就不应当轻易地判决解散公司。因为公司作为独立的社会经济实体,牵涉大小的社会关系,解散公司的社会成本较高,不能允许个别股东假借司法手段不负责任地随意将其毁掉。因此在认定“公司陷入僵局”有两个要件,且缺一不可。 首先,经营管理需要严重困难。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是一个抽象的判断。一般法院将公司已经处于停业状态作为具体的判决标准。 其次,用尽其他救济途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五条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的,公司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请求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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