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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的对象范围如下: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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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对象是《行政监督法》规定的接受监督机关监督的组织和个人。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条,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即国家管理机关,是国家机关的一种,是国家依法设立并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利,负责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公务员是指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除工作人员外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事业单位中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及其他经国家行政机关委任、谴责、聘任的人员。
行政监察法监察对象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1、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及其公务员。 2、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以委托、派遣等形式任命的人员)。 3、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4、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政监察对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监察的组织和人员。具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因此,人大、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属于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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