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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不同,押金也是金钱质的一种,具体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订金也属于金钱质的一种,但是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对订金加以规定,但订金在日常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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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是指一方或者第三人交付一定金额或者等价物给对方,担保的实现。和定金一样,都是担保,都可以冲抵价款或者收回。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1、性质不同。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定金是金钱担保; 2、交付时间不同。押金可以在合同订立前、中交付,其本质上不具有预先支付的特点,而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 3、订立人不同。押金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定金是当事人之间的担保; 4、交付上后的所有权的不同。押金在交付后,交付人依然拥有所有权,接收人只是临时占有,做质押,而定金在交付的时候所有权转移至接收人; 5、数额不同。押金没有规定,从当事人的约定,并且可以高于价款,而定金为20%的数额,并且不能高于标的物价款; 6、是否适用罚则的不同。押金无所谓罚则,交付人不履行义务,无权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同样区别于预付款,如果交付一方违约,预付款是要返还的;而押金就不返还了),而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
1、押金与订金的区别是:押金是指以金钱作为抵押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具有债的担保功能;订金是一方预付的钱,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押金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2、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押金和定金的不同有:性质不同;交付时间不同;订立人不同;数额不同;是否适用罚则不同;交付后的所有权不同。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押金,是一方当事人将一定费用存放在对方处保证自己的行为不会对对方利益造成损害的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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