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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用人单位就工伤赔偿的争议仲裁时效为一年。 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从损害赔偿的角度出发,可以把残疾分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种情况。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致人残疾的赔偿可分两步进行。在治疗期间先按一般伤害进行赔偿,在治疗终结进行伤残鉴定后再根据伤残情况进行。残疾赔偿除应先按一般伤害进行赔偿外,还应赔偿下述几项费用: 1、特殊治疗费这是指治疗残疾的特殊费用,如安假肢、假眼、假牙等。 2、残疾用具费这是指残疾者为方便生活、工作购买残疾用具而支出的费用。常见的残疾用具有轮椅、拐杖、助听器等。 3、被人的生活费根据《》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害他人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致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用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残疾者的生活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害他人身体致其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补偿的生活补助费一般应补助到不低于当地居民基本生活费的标准。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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