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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的认定: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 2、实际履行了施工合同义务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实际施工人员的认定标准:实际施工人员是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对承包人,包括转让承包人、非法分包合同承包人、借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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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建筑工程中实际施工人员主要有无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包人、违法转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格的承包人、依赖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说明》第24条实际施工人员以分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如果实际施工人员以承包方为被告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可以追加承包方或非法承包方为本案当事人。承包人只在工程价格不足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
我们是专业建筑工程律师,希望能够帮助您,从您的叙述看,您属于劳务分包下的包工头,实际施工人。 从您的叙述看,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是增加工程量确认的问题,一个是工程索赔的问题。 1、对有争议的工程量和定价及时保存证据或提出司法鉴定。虽然签订了施工合同,但是由于工程本身的不确定性,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工程量的改变也就在所难免了。一般对于工程变更,要及时按照业主建设单位要求履行工程变更的认可手续。在律师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由于口头约定变更,导致工程结算时对工程量和定价发生争议导致诉讼发生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本律师经验,施工企业可以采取三种方式来维护自己利益,一是根据合同约定,如果合同的补充协议对这部分工程量做了约定则可以作为依据;二是没有合同约定的,可以根据当时施工双方以及监理单位、材料商等第三方的工程量确认证据来计算工程量;三是参照签订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一般指建造定额标准);四是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法院作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也是依据建筑定额标准鉴定)。对于上述四种途径,施工企业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选择采用。 2、积极主张工程欠款及利息。拖欠工程款现象在建筑领域非常常见。因此,对于欠款,施工企业一是要及时催收,二是要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欠款的违约处理办法。但是,在一些施工企业的看来,能要回本金就不错了,所以往往能忽视了利息的权利。其实我国法律对工程欠款的利息作出了特别的保护性规定。施工企业首先可以要求支付合同约定的利息或者违约金。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与其他债务不同(一般债务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即使工程欠款没有约定利息施工企业仍然可以要求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要求支付利息,法律也是支持的。利息应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根据本律师处理类似工程欠款案件的经验,施工企业提出利息赔偿请求有以下好处,一是可以争取法院判决利息赔偿弥补资金占用损失;二是可以在诉讼或执行阶段,以放弃利息为筹码,丢卒保车,通过法院调解来争取本金的及时返还。 3、劳务分包方可以选择两种方式维权,一是起诉与自己有直接劳务分包关系的施工方;二是可以起诉业主建设单位和施工方,业主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劳务分包方承担责任。因此,如果业主建设单位拖欠施工方工程款导致施工方拖欠劳务费的,劳务分包方是可以通过起诉业主和施工方,由业主直接向劳务分包方支付款项来保护自己权利的。再者,将资金雄厚的业主建设单位列为被告,也有利于事实的查明和向业主施加压力促使业主协助施工方及时支付劳务费用。
建筑工程实际施工人员的索赔权可以向承包维权。可以协商,也可以打官司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承包人只在工程价格不足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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