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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九条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湖南省为例,再婚后符合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不属于超生。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四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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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八条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惠:(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二)优先考虑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救、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三)农村宅基地优先考虑。第四十九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且自愿不生育的夫妻,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惠外,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第五十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养老金标准5%的养老金;(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在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所在单位在领取证书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等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有生育能力,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2)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包括多个子女中只存活一个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终止妊娠的); (3)夫妻双方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子女; (4)经夫妻双方申请。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夫妻,可以申请再生育: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双方均为归国华侨,或者来本省定居不满6年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五)再婚夫妻,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是有两个孩子且丧偶的; (六)婚后不育,夫妻双方均满30周岁,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七)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八)二等乙级以上的残疾军人,五级以上的因公(工)致残人员,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矿工井下作业连续5年以上,并继续从事井下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农村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十一)男方到女方家落户且女方没有兄弟的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仅适用女方姐妹中一人); (十二)农村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十三)大山区的乡,女方在农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不能再申请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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