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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九条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有生育能力,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2)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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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文件附参考资料内)第43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夫妇,退休时享受以下优惠(1)国家机关和未实施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员工,按规定年龄退休后,按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分别发放退休费标准的5%退休金(2)企业和实施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员工,在本《条例》实施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荣誉证的,退休时按本人工资总额的3%分别发放养老金(或退休费)的本《条例》实施后,领取独生子女荣誉证的原因是本人的养老金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有生育能力,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2)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包括多个子女中只存活一个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终止妊娠的); (3)夫妻双方自愿终身不再生育子女; (4)经夫妻双方申请。
黑龙江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 第五十二条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下列规定支付:(一)夫妻双方为职工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承担百分之五十;(二)一方为职工,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或者丧偶的,由职工所在单位全部承担;(三)城镇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四)离开原工作单位的人员,有聘用单位的由聘用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但尚未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由原单位承担;没有聘用单位且已经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按照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处理;(五)农村居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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