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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独生子女补贴范围

2021-12-0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八条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由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审核,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批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惠:(一)从领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8周岁,每月给予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二)优先考虑社会救济、扶贫、以工代救、生产资料供应、技术培训等;(三)农村宅基地优先考虑。第四十九条符合再生育条件且自愿不生育的夫妻,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核,除享受独生子女家庭优惠外,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或者给予相应待遇。第五十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退休时享受以下优惠待遇:(一)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养老金标准5%的养老金;(二)企业和实行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应当在2000年2月1日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本条例实施后退休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2000年2月1日及以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其所在单位在领取证书时一次性办理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工资的独生子女父母补充养老保险。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独生子女死亡后不再生育收养子女的,除享受前款规定的奖励外,退休时由其所在单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养老保险等有利于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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