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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除权是破产法上的特有概念,是企业在破产时,对部分有财产担保债权可以不经过破产程序而优先以担保物价值受偿的权利。那么破产别除权的特征是什么呢...
(一)别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权利。 别除权不是破产法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某些既成的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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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并原则上基于破产宣告而发生的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所谓可以通过破产程序得到满足,就是经过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得到查实后,从破产财产中得到清偿。破产债权既区别于可以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受偿的破产费用请求权,也区别于将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从破产中取回的取回权,以及有担保的债权人行使的别除权。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程序启动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是债权人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只有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受偿的债权。破产债权的特征:破产债权基于破产程序开始前的原因成立。破产债权是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无财产担保的不享受优先受偿的请求权。破产债权必须依法申报和确认,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按比例受偿。
破产除权的特点:(1)不除权以担保物权为基础。不除权不是破产法创造的实体权利,而是破产法给予一些既成实体权利的特殊待遇。享有这种特殊待遇的权利基础是担保物权,而担保物权是根据民法担保制度发生的。至于人类的担保,即担保和连带责任规则的担保,则不享受不除权的待遇。(2)不除权是对属于破产财产的特定财产行使的权利。不除权的产生是因为在破产宣告前,不除权人在破产债务人的财产上设置了担保物权,因此不除权只能行使特定的财产。担保物权属于物品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担保物,在物品消除时,担保责任也会消除,担保物权也会丧失。除担保财产外,担保债权人不得行使与破产企业成员有关的其他财产,如自由财产。担保物权属于物品的担保责任,责任仅限于担保物品,在物品消除时,担保物品的担保责任也会被消除,担保物权也会被消除,担保物权也会丧失。除担保物权外,担保物权人不得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得以破产为担保物权。除担保物权外,担保物权,担保物权人不得破产,担保物权人不能行使破产的其他与破产有关的其他财产,如企业成员的财产,不能行使不能行使其他财产,不能行使其他财产,不能行使其他财产的其他财产,不能行使其他财产,不能行使其他行使其他财产的其他财产作为担保物品的其他财产,不能作为担保物品的担保物品不能作为担保物品。(3)。根据本规定,虽然不除权标的物也是破产人的财产,破产公告后可能被清算人接管,但为了实现不除权的优先赔偿权,需要将不除权标的物与破产财产区分开来。这种区分的目的是划定不除权人个人清偿标的物与所有债权人集体清偿的破产财产之间的界限,使不除权人能够顺利行使权利,而不受清算人的干扰。
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范围就是别除权的设定范围。破产别除权一般是指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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