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
1、要取得房屋的产权就需要办理产权登记,也就是俗称的办理房产证。 2、而房屋的所有权人可以在房屋是设立抵押物权,为债务提供担保,设立抵押物权...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介绍,民众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1、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2、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3、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4、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 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民众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间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时限。如果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注册时限,可以通过房屋注册机构负责人的批准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原来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注册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房产抵押登记的期限应当分情况讨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5人已浏览
203人已浏览
366人已浏览
17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