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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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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刑事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的主要内容如下 1.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 2.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3.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期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 4.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5.人民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人民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6.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赔偿义务机关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应当决定驳回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申请。
特征都是建立在为刑事案件有效进行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各个部门极其嫌疑人都应按照刑事法规定进行工作,不可逾越法律的边界。同时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当事人与其他参诉人必须遵照法律规定手续进行相关诉讼活动。
根据国家赔偿法以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刑事赔偿工作实际,对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赔偿请求人因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而申请国家赔偿,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属于本解释规定的刑事赔偿范围。 第二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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