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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十七章附则第七百零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狱移送的刑事案件以及对国家安全机关、走私犯罪侦查机关、监狱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适用本规则的有关规定。第七百零五条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第七百零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具体程序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七百零七条本规则具有司法解释效力,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第七百零八条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一百五十一条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五十五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第一百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因此,作为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递交附带民事起诉状,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要求赔偿,而且,不收取诉讼费用。
我们国家解释的是非常明确的,对于每一个方面的规定都是有相应的解释的,对于每一条也是有一定的解释,因为就是怕我们人民对于刑事诉讼法方面的认识有误解或者不明白所以才有这样的规定。所以说我们应该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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