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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
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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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机构通过以上途径,并经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提请主任会议确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常务委员会召开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举行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有关报告时,应当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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