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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xx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内容是什么

2022-09-09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机构通过以上途径,并经与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后,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汇总,提请主任会议确定。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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