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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一)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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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以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议案文本及有关的资料,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规定时间提前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认真阅读材料,做好审议准备。任免案提请机关应当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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