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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
将己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或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均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凡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即可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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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翻译作品的著作权如果用于盈利目的则不受保护。翻译是要得到作者的同意,对它进行再创作、发表以及出售。要得到作者的同意,最好是书面授权。以防日后不必要的麻烦。对没有公开联系方式的作者,可以对他发表作品的网站和出版社进行联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翻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翻译人在行使翻译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二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三十五条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1.翻译已去世60年德国作家作品,不需经过其继承人许可。这是因为,著作权人享有的翻译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其保护期仅为作者生前及死亡后50年。既然该德国作家已去世60年,则该作品已进入公有领域,翻译该著作无需经过许可。 需注意的是,翻译该作品时仍应尊重作者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著作人身权利的保护期不受限制,且由作者继承人予以保护。若贵出版社侵犯了上述三项权利,则该作家的继承人有权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 2.关于将该翻译作品在德国销售的问题。只要不侵犯前述德国作家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三项著作人身权利,可以在德国销售。这是因为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由翻译人享有,只要不侵犯德国作家的著作人身权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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