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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更新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更新的情况下,根据本法第四十四条的第一项,即...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项规定,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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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五)款和第九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合同终止的,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没有经济补偿。自2008年元月1日起,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高或者维持原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没有补偿;用人单位不续签或者用人单位降低劳动条件劳动者不续签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者2008年元月1日起的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时间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有经济补偿,但是一个月而非四个月。关于到期终止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是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所以之前的工作年限在此不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但是你的利益不一定仅限于1个月工资,可能还存在以下情况:1、单位是否足额缴纳社会保险2、是否已经给你安排带薪休假3、是否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否则就这三部分可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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