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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有: (一)核查债权。在债权人会议上,所有的债权证明材料都要向全体债权人出示,供所有债权人查阅; (二)对选任管理人和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职权包括: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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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条件如下: 首先,债权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就已经存在。 二、债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报登记。 经审查,人民法院已确认其债权人资格。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破产议事机构,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讨论决定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债权人会议,是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表达全体债权人意志,代表债权人整体利益而参与破产程序的机构。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3条和《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所有债权人都是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享有以下三项职权:第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第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第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内容: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债权人询问;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及分配方案;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7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企业破产法》第16条的规定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讨论的内容应当记明笔录。
债权人会议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实现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权利; 讨论决定破产事项,表达债权人意志,协调债权人行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根据我国破产法,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债权; (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经理,审查经理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员; (四)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和更换; (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业务; (6)重整计划; (七)通过和解协议; (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管理方案; (九)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十)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债权人会议应当行使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会议应当记录所议事项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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