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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地基条件 一般工程发包人提供一定的地基条件,往往这些条件与实际情况出入很大,施工时会引起超挖、超填,处理特殊地质情况如流沙,或遇到其他障...
挂靠是指为了进行工程建设,但是不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公司的资质、公章、财务凭证等,向被挂靠人交纳管理费,承揽并进行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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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可见,法律不保护“黑合同”。但要注意,根据上述规定,黑白合同问题只适用于必须是招投标项目,其他项目不适用。
《补充合同》是在《施工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形成的,但在报绍兴市建管局备案时遭该局否决,相反,10月24日,该局盖章认可《施工合同》。内容上,《补充合同》仅是双方的私下约定,虽名为补充实为变更,内容并未是对《施工合同》未尽事项的补充,而是对《施工合同》主要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作全盘变更,无论是合同价款、工程款支付方式、还是施工日期及延误工期的每天处罚标准,均是对早一天签订的《施工合同》的相应内容的约定作了颠覆和否定。就效力而言,《施工合同》的效力明显高于《补充合同》的效力,本案的工程款结算等应以《施工合同》的约定作为根据。
关于建筑工程合同风险管理由于建筑工程具有工期长、规模大、产品固定、施工生产流动性强的特点,同时还有来自受自然因素以及环境因素的影响等方面,是工程合同的风险存在必然性。但是对于可避免发生的风险即人为行为的风险是有可控性的,下面我们从可控性风险来源分析。 1.当事人缺乏法律知识,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建筑企业签订工程合同的目的是通过向开发商交付符合设计要求的工程,在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的同时来获取应得的工程利润。合同一经签订成功,即刻具有法律效力。合同的的不规范签订不受法律保护,这主要表现在订立的合同条款内容上不明确,合同条款表述不严密,双方承担责任模糊等现象。对于建筑商来说,签订的合同必须是采用标准的合同文本。为了避免承担责任,一些建筑项目采用自制的文本,内容含糊不清,避重就轻,这样出现问题时,双方相互推卸责任必然会产生工程纠纷。这些在合同签订中出现的漏洞,都是缺乏法律知识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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