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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切实保护弱势买受人的合法利益,有效制裁和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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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只在产品责任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且并非全部的产品责任都适用惩罚性赔偿,而是只有满足以下条件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一,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是缺陷产品仍然生产或者销售;第二,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事实,即造成了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造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损害后果的情形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第三,因果关系成立,被侵权人的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是侵权人生产或者销售的缺陷产品造成的。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两点:第一,生产者和销售者之间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既非共同责任也非连带责任,而系相互独立的各自责任;第二,惩罚性赔偿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前提,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存在明知情形,则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或者仅证明了生产者存在明知,则只可以请求生产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预售商品房要有哪些条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条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以上条件缺一不可。所谓的主体合格是指,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预售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预售方必须是经过批准设立,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但是,如果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依法取得了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2、预售方必须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投入了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并与他人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3、预售方必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投入的开发资金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预售方必须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预售方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之前,预售方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而在一审诉讼期间补办了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则可以认定合同有效。二、哪些商品房预售是无效的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惩罚性赔偿有两类五种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方买卖合同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2、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扩展资料:1、惩罚性赔偿适用条件:(1)只有“商品房买卖合同”才适用“惩罚性赔偿”,集资房、二手房、房改房等纠纷不适用;(2)只有当出卖人恶意违约或欺诈才适用“惩罚性赔偿”;(3)当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适用惩罚性赔偿,即只有当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时才可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2、特别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中规定:(1)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2)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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